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埇民一初字第01897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恢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闫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4万元。被告李明、闫平自愿于2014年7月17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000元;余款两被告于每季度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至还清上述款项(人民币4万元)止。二、被告罗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不按期偿还上述借款,被告闫平自愿承担自借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四、被告如逾期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可就被告拖欠款项全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闫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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