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孝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416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孝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卓仕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月利率2%,从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应扣除2019年2月3日已付的利息10000元)。二、驳回卓仕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孝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