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孝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416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孝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卓仕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月利率2%,从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应扣除2019年2月3日已付的利息10000元)。二、驳回卓仕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孝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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