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班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4********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21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21)内0121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班永峰、王愿香共同连带偿还石永青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4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依据,按照月利率2%向石永青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王二俊对班永峰、王愿香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班永峰、王愿香、王二俊负担,公告费500元由班永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