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3民初497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4499999.97元,利息951356.91元,共计5451356.88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及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6.37%计算利息;二、被告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物:1.富阳镇凤凰路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0201353000-2号、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05381号;2.富阳镇凤凰路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0201353000-3号、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05382号);3.富阳镇凤凰路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0201353000号、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05380号;4.富阳镇凤凰路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03)字第0201353000-1号、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05383号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杰、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