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9964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3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金华、梁艳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仕杰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原告严仕杰已预交),由被告蔡金华、梁艳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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