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杰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2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民终502号 |
案号 |
(2021)粤522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粤52民终502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曾杰文、曾秀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邹可波借款本金121.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月5日的借款35万元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低于年利率18%的,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高于年利率18%的,则按年利率18%计算;2016年12月27日的借款13万元、2017年11月18日的借款24万元、2018年3月18日的借款49.5万元,共86.5万元的利息,以8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曾杰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邹可波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邹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述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