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金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3240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亚丽劳务费17914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阮金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