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273号
案号
(2016)鲁01执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782730.84元及利息4210014.65元(利息计至2015年8月26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律师代理费40万元;三、被告徐志刚对本判决第一、二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徐志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4-25
发布时间
2016-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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