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5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26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1)川0626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玲、杨应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71.90元并支付所欠利息7789.63元,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刘玲、杨应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