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特15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结算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黄寿龙共结欠叶允平借款本金 200000 元、利息 80000 元,合计 280000 元,叶允平同意黄寿龙分期偿还,即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00000 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45000 元,于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45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45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45000 元;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二、因黄寿龙尚有案件未履行,已进入执行程序,若黄寿龙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 190 号房屋被法院拍卖成交,本案黄寿龙结欠叶允平借款本息 280000 元可参与该房屋拍卖款分配,分配款视为黄寿龙履行分期还款。三、若黄寿龙、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书第一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则叶允平有权对借款本金200000 元利息 80000 元未偿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以借款本金 200000 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 15.4%从 2020 年 9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