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15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51,097.77元及截止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1,713.22元,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包括罚息);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李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京沈北街124-13号661、建筑面积75.60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46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被告李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