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品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7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连民初字第1007号 |
案号 |
(2015)连执字第00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38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被申请执行人董品德在其持有的连城县鸿泰化工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5-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