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2********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407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海明借款289 870.42元及截止2020年9月27日的下欠利息50 000元;并以289 87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闫海明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许民生、刘新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民生、刘新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晓东追偿。三、驳回原告闫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闫海明负担95元,由被告贾晓东、许民生、刘新安负担3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