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0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商初字第760号
案号
(2015)临执字第02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淑丽、郭玉军归还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 148 900.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淑丽、郭玉军支付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29 781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三、被告王淑丽、郭玉军支付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 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四、被告山东亿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丽、王振春、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亿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丽、王振春、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淑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65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王淑丽、山东亿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丽、郭玉军、王振春、淄博市临淄鑫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时间
2015-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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