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3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雷克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3181783.6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612583.4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泉州市雷克通信有限公司若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福建省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鲤城区江南高新科技园区A地块A幢研发车间新路埕22号房产〔产权证号: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200610048号〕、址在鲤城区江南高新科技园区A地块B幢学术会所新路埕22号房产〔产权证号: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200610047号〕及址在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泉国用(2006)第10012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3577168.4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庄海帆、刘娜对被告泉州市雷克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雷克通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昆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27531085775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B3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