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2********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福商初字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黔2702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黄艳支付原告何仕丽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九百五十万元,该款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日内归还五百万元。余款按照实际欠款本金由被告黄艳每月按照2%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其中四百五十万元本金定于2014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每月归还一百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一百五十万元。若被告黄艳未按期归还,则按照当期未归还本金部分的30%计算违约金。另被告黄艳还应承担八十万元的补偿金。二、被告胡斌、贵州洋浦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福泉市明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乾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艳、贵州洋浦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福泉市明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与本款项有关的所有借款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全部终止,债权、债务清结。被告乾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诉讼、仲裁和其他要求。四、案件受理费68682元,减半收取34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659元,合计70000元,由被告黄艳承担,该款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时间
2016-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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