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04民初1874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海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81003元及违约金(其中18000元的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8000元的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剩余45003元的违约金,以4500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葛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被告刘海茵、葛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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