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绍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5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1048号
案号
(2018)豫0181执恢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郑顺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金锋借款200,000元;于2018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金锋借款260,000元;二、被告田绍辉于2017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金锋借款300,000元;于2018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金锋借款150,000元;于2019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金锋借款500,000元;剩余500,000元于2020年9月4日前偿还完毕。三、若被告河南郑顺氟化工责任有限公司、田绍辉未按照上述协议内容任何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要求二被告同时以尚未履行的借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借款及利息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被告郑顺氟化工责任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000元,由被告田绍辉自愿负担7,9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时间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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