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19********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6339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5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4095559.30元,利息836465.2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二、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方向明、王宝妹、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马万祥、赵建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9-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浙0702执5130号
立案日期
2018-09-21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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