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2********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3193号
案号
(2016)粤0105执2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宏、卜丁山共同在违法减资的800万元本金的范围内对(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广州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中堂江南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中堂江南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12元,由被告张宏、卜丁山共同负担。被告张宏、卜丁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时间
2016-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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