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华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328 民初 932 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华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坤合伙投资款 576,405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17年 3 月 31 日止,以 522,255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7年 4 月 1 日起,以 576,405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8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98 元,减半收取 6,799 元,由被告任华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