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25民初3787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贾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静借款本金八万六千元;二、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 元,由被告贾旭负担975 元,由原告刘静负担5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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