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8********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23民初488号
案号
(2021)桂1123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富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人民币29851.11元;二、被告杨富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以人民币29851.1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8955元(2019年4月25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保险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富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未缴保险费1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富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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