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1********2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612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9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蒲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浩晖偿还借款本金42914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其中借款本金16914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借款本金26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两笔借款的利息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蒲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浩晖偿还信用卡逾期利息611.72元及“微粒贷”利息118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蒲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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