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
案号 |
(2016)豫0802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98318.71及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2015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2015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董淑红、邹安阳、苗金玲、邹中心、丁爱华、焦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785元,由被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董淑红、邹安阳、苗金玲、邹中心、丁爱华、焦生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6-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安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MA403W6X6U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新区阳庙镇沈鹿宿村西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