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6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124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优特旅游商品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74509.7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4509.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靳鹏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茂峰在抽逃出资15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山东优特旅游商品营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李兆坤在受让股权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山东优特旅游商品营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张荣红、倪蒙在受让股权15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山东优特旅游商品营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7.65元,减半收取4209元,申请费3270元,合计7479元,由被告山东优特旅游商品营销有限公司、靳鹏、李兆坤、王茂峰、张荣红、倪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