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春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8********3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436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票款3 960 043.06元。二、被告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利息467 285.1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本金3 960 043.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各项确定的支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许春光、白玉红对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许春光、白玉红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追偿。五、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400元,减半收取计21 200元,由被告沂源县三岔流水化工厂、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许春光、白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鲁0323执112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81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