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3********0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5民初361号
案号
(2021)川0115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玉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为基数,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253,312.5元,、公告费560元,由柴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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