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68号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铁岭鑫成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二、铁岭鑫成达商贸有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572.18352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收,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2015年1月20日前以5872.183529万元为基数,其后以5572.183529万元为基数)。 三、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光伟、李延州对铁岭鑫成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光伟、李延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铁岭鑫成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各方当事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件受理费385,739元,减半收取192,869.5元由铁岭鑫成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光伟、李延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崔 婷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明 明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007777819932 |
登记机关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工业园区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