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4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23刑初24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二、被告人张建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三、被告人关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1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王雪峰退赔罗长纯人民币600元,退赔王艳玲人民币50元,退赔王春伟人民币600元,退赔刘岩人民币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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