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3刑初24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二、被告人张建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三、被告人关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1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王雪峰退赔罗长纯人民币600元,退赔王艳玲人民币50元,退赔王春伟人民币600元,退赔刘岩人民币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