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4********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288号
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055721.14元,利息、违约金75499元(以5055721.1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5日计至2014年7月28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付);二、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素平、伊茂军、梁玉芝、王淑芹、程风波、张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素平、伊茂军、梁玉芝、王淑芝、程风波、张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时间
2015-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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