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8********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323民初1077号
案号
(2018)鲁0323执1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刘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970 000元;二、被告李华、刘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隆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隆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华、刘东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 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鲁0323执1541号
立案日期
2018-09-19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7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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