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桂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3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5民初1090号
案号
(2020)豫0825执恢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杭州海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县机床铸造厂加工费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钱桂飞、钱桂华对被告杭州海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温县机床铸造厂加工费2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杭州海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08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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