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5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浙金商初字第00006号
案号
(2013)浙金执民字第00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72.7985万元及利息损失207.6071万元(利息已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13年8月13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承兑汇票贷款本金计1265.6035万元按年利率18%计付,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368.1950万元按年利率11.25%计付,商业发票贴现贷款本金839万元按年利率8.0808%计付);二、被告陈宏、朱锦娅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前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5万元及相应利息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浙江万通铝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设定抵押的被告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下岗职工创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130607、130608、135513、135514、135515、10000601、10000602、135510,土地证号:兰国用(2003)第105-1281号)的担保财产,就借款本金人民币1236万元及对应利息,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对坐落于兰溪市灵洞乡平原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灵洞字第130003369-130003372、130003347-130003350),土地证号:兰国用(2008)第207-419、420、421号),就借款本金人民币1912万元及对应利息,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设定抵押的被告陈智俊、陈锦珍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东塔路8弄2幢1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2205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3471号),就借款本金人民币126万元及对应利息,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58750元,由被告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12-06
发布时间
2014-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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