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海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11********4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803民初3310号
案号
(2021)粤1803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海良确认尚欠原告邓志君工资8100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100元,余款5000元定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邓志君;二、若被告卢海良未能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款,被告同意从本协议所约定的支付时间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清款日止,且原告邓志君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和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卢海良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卢海良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迳付给原告邓志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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