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322民初363号
案号
(2019)闽0322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兆富、黄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借款423299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办法:自2016年8月29日起以借款423299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 二、陈兆富、黄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三、陈兆富、黄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支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仙游县富家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陈兆富、黄丽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零售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仙sx2013046bz)项下的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林丽钗、颜金喜、颜加财、蔡志钦、王元英、颜加地对陈兆富、黄丽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借款联保合同》(合同编号:仙sx2013045-048bz)的项下的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0元,由陈兆富、黄丽娟、仙游县富家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林丽钗、颜金喜、颜加财、蔡志钦、王元英、颜加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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