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凤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2********5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323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21)辽0323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秀君、曹凤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4.17万元,共计13.7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被告王秀君、曹凤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