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5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03民初1306号
案号
(2021)粤520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俊仪立即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12.708计,2018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已付还利息8511.59元应抵除。) 二、被执行人徐转炼、吴盛华对罗俊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罗俊仪负担,被告徐转炼、吴盛华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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