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刑初111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罗伟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段克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罗伟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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