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刑初111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罗伟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段克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罗伟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