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3民初2034号 |
案号 |
(2018)鲁0203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 872 000元; 二、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手续费人民币54 085.90元;三、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本金23 872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手续费及逾期手续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持有青岛华世基营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被告贾建青持有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质押的股权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岑枫、贾建青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以持有青岛华世基营销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山东省世纪北斗导航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 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6800元,原告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岑枫、贾建青、山东省世纪北斗导航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 4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建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6612937525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悦路以北、规划中52号线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