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0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125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贷款本金22 486 717.35元;二、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7年5月20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 054 161.90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22 486 717.35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于原告的坐落于东洲区搭连街土地(权证号码为:抚顺国用(2008)字第0260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46583平方米)和坐落于东洲区同兴路9号(控制室)等五处房产(1、权证号码为:抚房权证东字第DZ00025690号,建筑面积为:909.34平方米;2、权证号码为:抚房权证东字第DZ00025560号,建筑面积为:255.53平方米;3、权证号码为:抚房权证东字第DZ00025608号,建筑面积为:662.56平方米;4、权证号码为:抚房权证东字第DZ00025564号,建筑面积为:912.16平方米;5、权证号码为:抚房权证东字第DZ00025713号,建筑面积为:2622.13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张雷、霍艳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峰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 50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张雷、霍艳、刘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时间
2018-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辽0103执1152号
立案日期
2018-03-19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7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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