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学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1********3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81民初4336号
案号
(2018)鲁0781执1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照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同信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何学兰、青州市恒泰化工厂、潍坊雅南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由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曾照金追偿; 案件受理费50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曾照金、何学兰、青州市恒泰化工厂、潍坊雅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9-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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