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鸿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469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培基同意吴鸿雁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即吴鸿雁从2019年5月开始于每月30日前偿还张培基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二、张培基自愿放弃主张利息;三、若吴鸿雁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则张培基可就未偿还借款本金全额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吴鸿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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