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通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780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通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31.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8月7日为972.8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叶自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自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通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2元,减半收取534.1元,由被告周通明、叶自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