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57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49995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承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景华、李小君对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承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景华、李小君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50元,由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承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景华、李小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2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2执1108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2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995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17183186323 |
登记机关 |
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通华西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