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821民初1027号
案号
(2021)内0821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全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谢丽借款本金6.8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笔借款均按2%月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全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谢丽借款本金1.89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1.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保全费889元,合计2861元由被告李全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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