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全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821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1)内0821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全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谢丽借款本金6.8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笔借款均按2%月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全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谢丽借款本金1.89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1.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保全费889元,合计2861元由被告李全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