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敏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3民初2477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恢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沂源县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31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3月1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王明水、王亮、唐敬东、唐菲、杨杰承、耿启峰、耿敏淳、唐孝凤、沂源鑫惠服装有限公司、沂源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明水、王亮、唐敬东、唐菲、杨杰承、耿启峰、耿敏淳、唐孝凤、沂源鑫惠服装有限公司、沂源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508元减半收取92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1-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