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学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4********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临民初字第1163号 |
案号 |
(2015)临法执字第00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学永、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潍坊基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泰电气有限公司、临朐县锦泰橡胶厂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徐学永、付红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2-25 |
发布时间 |
2015-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