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02********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兰商初字第2097号 |
案号 |
(2018)鲁1302执1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沂固力金湖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15989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同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6916‰计算;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月利率17.5374‰分段计算)。二、被告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橡胶有限公司、临沂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刘景玉、张现春、范学雷、刘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橡胶有限公司、临沂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刘景玉、张现春、范学雷、刘峰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固力金湖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