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0********0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3354号
案号
(2017)鲁0103执1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平县红阳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608359.44元。 二、被告邹平县红阳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违约金,以608359.4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邹平县红阳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律师代理费12720元。四、被告山东瑞驰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夏红、李邦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0元,由被告邹平县红阳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山东瑞驰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夏红、李邦顺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邹平县红阳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山东瑞驰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夏红、李邦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时间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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